我在马路边拣到一分钱

 

“我在马路边,拣到一分钱,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,叔叔拿着钱,对我把头点,我高兴地说了声:叔叔再见。”

这是我们小时候的流行歌曲,拾金不昧,做为好人好事被表扬,于是我把拣到的一分钱,铅笔头,旧橡皮筋等等物事,都交到楼长叔叔的手里边,叔叔不断地对我把头点。逐渐长大,慢慢才知道,那些东西不是遗失物,而是遗弃物。

现在国家正在建设法制社会,从法律的角度,拾金如果昧,会怎么样。

刑法第270条:“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退还的,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罚金;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,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
也就是说:拾金如果昧,数额较大,是触犯刑律,要受法律惩罚的,罪名是侵占罪。

那么为什么拾金不昧还要作为好人好事表扬?

我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,东西丢了,物主往往很难知道是被谁拣了,而主动退还的往往是少数。

刑法270条规定:“本罪告诉才处理。”

这就是通常说的:民不告,官不管。

在物主没有证据的情况下,怎么告诉呢?这种侵占罪又怎么追究呢。

最近在电视上看到一条新闻,有一个公司,专门做这种生意:收拣来的钱物,招领物主,收取手续费,有的物主拒绝交手续费,工作人员理直气壮地说:我们付出了劳动!

如果物主不交钱,公司拒不退还遗失物,又达到一定数额,就构成侵占罪,物主“告诉”法院就有证据了。

这种生意还是不做为好,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更是荒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