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审计单位业务人员曾对我公司一笔帐龄超过两年的“其它应收款”提出异议,认为这笔债权应做坏帐,理由是“诉讼时效为两年。”
实际上,这是他对“诉讼时效”的理解有误。民法是这样规定的: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,定有履行期限的债,从清偿期届满时起计算。
我公司的那笔“其它应收款”,合同规定的履行期还没到,权利尚未被侵害,不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,做坏帐处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