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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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次我自行车停错地方了,一个保安员罚了我10元钱,我当时什么也没说,就把钱交给他了,为了是免得麻烦。过后对同事说了此事,是否举报那个保安员,同事说:“你既然已经那么潇洒地把钱给人家了,还说什么。”

  那个保安员的行为是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。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实施。

  第十八条: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。那个保安员无疑不是行政的工作人员,无权实施罚款。

  三十四条: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,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,填写预定格式、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。

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、行政出发依据、罚款数额、时间、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,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。

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,必须报所属机关备案。那个保安员未向我出示执法身份证件,未填写行政出发决定书,更不可能盖章和报行政机关备案了。

  现在想起来,10元钱虽少,但我当时应该要求他出示执法身份证件,要求他说明作出罚款的依据,要求他填写处罚决定书,实在当时脱不了身,应向110报案,或事后向有关部门举报。

  这样做对那个保安员也是教育,告诉他什么是合法的,什么是违法的因为建设法制社会,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。

  我刚到一家企业当财务经理,第一次报税漏报了印花税,税务所要罚款,会计李军在税务所大吵了起来。

  司机刘莹回来告诉我们:“税务那女的特葬,那男说的话特可恶,说你知道你一上午罚了多少了,一万多。”

  李军还在对我们“抗着”说他报(印花税)了,我说:“我不敢肯定。”出纳林芳说:“我也不敢肯定。”李军把地税的申报表寄出前,我没审核,他过去没当过会计,这是第一次报税。

  李军这才说:“闹不好真没报。”

  因为李军已经和税务人员吵翻了,我去了税务所,我还试图解释:“我们贴印花税票了,就是没报。”女税官拍桌子起立叫道:“罚的就是你们这没报的,没贴更得罚。”几个税官议论着:“没报的多了,都回去找人去了。”

  有人在大吵:“你们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了罚款?”

  结果是我和李军自费交了罚款(现金),做出罚款决定税务部门收了罚款,开了罚款单。

  这一次罚款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----税务部门作出的。罚款的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
  然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条规定:实施行政处罚,纠正违法行为,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。税务所没有教育,只有处罚。

  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

  我们购买并按规定粘贴画销了印花税票,仅仅是没申报,应属轻微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。

  第三十一条规定: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

  税务所在作出罚款决定前,没有告诉我们事实、理由及依据、权利,只是告诉我们要交罚款。

  第三十二条: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,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,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或依据,应当进行复核;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成立的,行政机关应当采纳。

 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。

  税务所没有对我提出的事实进行复核,而是拍桌子瞪眼。

  第三十九条: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,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,并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。

  税务所没有制作处罚决定书。

  第四十六条: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。

  作出罚款决定税务所的工作人员自行收缴了我们的罚款。

  〈行政处罚法〉是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,而税务所的那次罚款是发生在2002年。

  综上所述,税务所对我们的罚款,有违反法定程序之处。

  但是我们自己也有问题。

  首先是工作疏忽忘了按时申报。

  更重要的是没有行使我们拥有的权利。

  〈行政处罚法〉第六条规定: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,享有陈述权、申辩权;对行政出发决定不服的,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

  第五十四条:公民、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,有权申诉或检举。

  在很多情况下,企业为了避免麻烦,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罚,采取逆来顺受、息事宁人的方式,这就助长了少数低素质的执法者,使之得寸进尺。

  第四十六条: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。

  我们是把现金交给了作出处罚的机关和人员。

  行政执法人员是人民的公仆,我们每个公民有权利和义务依法对之进行监督,帮助他们执法、守法,为人民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