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纳贪污挪用公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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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报载:某出纳挪用公款61万,被判有期徒刑若干年。类似报道屡见不鲜,而且是出纳连续多次贪污挪用巨额公款。

  经济犯罪受到法律的惩罚,这没什么可说的。

  然而,出纳在一个单位的财务部门,是最基层的职员,竟然能够动用巨额资金,长时间不被发现,这个单位的领导该当何罪?

  一个单位的内部控制如果有效设置和执行,小小出纳是不可能犯下如此罪行的。

  财政部的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—货币资金》中规定:

 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;

 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,应配备合格人员,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;

 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,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,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;

 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,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;

  单位应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,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……

  那些能够贪污挪用巨额款项的出纳,是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,一个人保留全部银行预留印鉴,出纳岗从来不轮换,从来无人检查……

  出了事,不应仅仅追究出纳的法律责任。

  据说:某单位的出纳贪污了几百万,在外地自杀了。

  有人问:那钱是出纳贪污的吗?出纳是自杀的吗?无从考证。

  电视剧《大宋提刑官》中有一个县官贪污库银20万两,诬陷管库银的官员,为了灭口,割其舌,堵其喉,逼其撞墙而死,其状悲惨,惨不忍睹。

  出纳应有自我保护意识。

  我见过有的领导不仅把全部银行预留印鉴交出纳一人保管,甚至连公章、全部重要档案都交出纳一人保管,出纳身陷险境还挺美,觉得自己挺有权,趁机转点妖蛾子。

  有的出纳就比较明智,当领导把银行印鉴交出纳一人保管时,让她做不相容岗位职务时,出纳据理力争,并且上诉至更高层的领导,这样会引起一定的麻烦,但是避免了更大的麻烦,可能是吃不了兜着走的麻烦。